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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光祈幼儿园章程

作者:成都市温江区光祈幼儿园 来源:成都市温江区光祈幼儿园 发表时间:2023-11-14 阅读次数:4433

成都市温江区光祈幼儿园章程

 

温江区光祈幼儿园,始建于2010年,2013年正式命名为成都市温江区光祈幼儿园,是由温江区通过政府全额投入的方式,以成都市一级幼儿园的标准改建的一所公办幼儿园。园所以我区本土近代著名的音乐学家、社会活动家王光祈先生命名,秉承王光祈先生“音乐育民”的思想,致力于幼儿艺术教育探索与实践。园所关注与促进每个幼儿的需要与发展,围绕“品味艺术,趣享童年”的培养方向,有效开展幼儿艺趣教育活动,积极创建幼儿“艺趣”教育特色品牌,努力打造“教师绽放梦想的艺园,幼儿健康成长的趣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加强党对幼儿园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建立幼儿园现代化管理运行机制,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园长负责制。

第三条  本单位全称是:成都市温江区光祈幼儿园;住所地址为: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凤溪大道北段763号和温江区黄金路60号;邮政编码为611130;官方网址为http://gqyey.wjjy.cn。 

第四条  幼儿园由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举办,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园是一所实施学前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五条  幼儿园面向温江区教育局规定的服务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视情况补招。招生规模以温江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幼儿园文化 

第六条  幼儿园的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办学理念、发展目标与培养目标

办学理念:传承王光祈先生“音乐育民、美育乐教”思想,秉承“品味艺术、趣享童年”的艺趣教育理念,培养“树自信乐成长、会审美爱表达”的孩子。

发展目标 着力于幼儿艺术教育的研究和实践,有效开展幼儿艺趣教育活动,积极创建幼儿“艺趣”教育特色品牌,建设“能想能行、趣享生活”的教师队伍,努力打造“教师绽放梦想的艺园,幼儿健康成长的趣园”。

培养目标:培养“身心健康、自主自信,会玩、会学、会表达,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具有初步的审美情趣和能力”的孩子。

第八条   精神文化

光祈精神:能想能行的实践精神、刻苦耐劳的奋斗精神、团结奉献的爱国精神、美育乐教的育民精神。

幼儿文化:能想能行(树自信、乐成长、会审美、爱表达),趣享童年。

教师文化:能想能行(敢想、能想,敢做、能做),趣享生活。

幼儿园标识:


第九条   幼儿园按照依法治园、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3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幼儿园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条  幼儿园党组织全面领导幼儿园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推动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主要职责:幼儿园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幼儿园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园教职工推动幼儿园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幼儿园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幼儿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幼儿园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园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幼儿园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幼儿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幼儿园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幼儿园党支部会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幼儿园“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党支部书记最后表态,形成党支部会议决议。出席人员为党组织班子成员,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幼儿园坚持园长负责制。园长由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任命,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在幼儿园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幼儿园党支部有关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园长职责)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按照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有关规定,宏观思考与决策,实现目标分解。任务到人,监督指导。

(二)听取反馈,行使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推进幼儿园发展。

(三)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根据幼儿园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幼儿园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

(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订幼儿园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六)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幼儿园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园本课程,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学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七)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等各种收入以及园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八)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九)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幼儿园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幼儿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园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园长办公会议是幼儿园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幼儿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园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以及由幼儿园议事规则中规定的交由园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发挥教职工大会和群团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和园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团组织等通报幼儿园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称评审、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幼儿园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幼儿园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幼儿园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幼儿园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相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幼儿园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履职情况;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幼儿园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行政会议制度。行政会议一般由园长、副园长、主任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园务委员会成员参加。行政会议主要议题为传达和贯彻上级指示、决定,讨论决定幼儿园重要事项、重大方案,讨论和安排重点工作,讨论幼儿园一般人事问题,讨论幼儿园一般奖惩事宜等。

第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园务委员会会议制度,参与审议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奖惩、人事任免等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

第二十条  幼儿园设置课程与改革发展中心、教师与幼儿发展中心、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组成幼儿园管理机构,各司其职,又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信息畅通,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实行园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切实障教职工和家长及社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除依法应当保密或涉及幼儿园特定利益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幼儿园配置资源、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等事项,要在园内公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实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透明,并接受监督。幼儿园的规模、招生条件、设施条件、费用收取、膳食安排等社会和家长关注的信息,要向社会和家长公开,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凡涉及师生利益的管理制度在实施前都要经过适当的公示程序和期限,未经公示的,不得施行。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幼儿园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幼儿园法律顾问。为幼儿园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幼儿园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幼儿园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园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幼儿园建立健全园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仲裁等各种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妥善、便捷地处理幼儿园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努力保障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注重和发挥基层调解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家委会和法制工作机构在处理纠纷中的作用。

幼儿园设立教师调解委员会,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幼儿园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幼儿园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解,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教师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园长提名推荐、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幼儿园设立幼儿(家长)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幼儿(家长)和幼儿园之间的矛盾纠纷事项,其人员由幼儿园、家委会成员代表、社区代表等组成。幼儿园运用听证方式处理教师、家长申诉或纠纷,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有关校园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加强园舍、设施设备、消防、交通、食品、燃气、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等,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园外人员入园登记、幼儿安全信息通报、幼儿园入园离园接送交接等安全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安全演练,定期开展安全教育、隐患排查等,及时消除隐患。

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幼儿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幼儿园对幼儿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幼儿园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保育教育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秉持活动育人理念,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将游戏作为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鼓励和支持幼儿根据自身兴趣、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游戏材料和伙伴。秉持环境育人理论,合理利用室内外环境,重视个性化班级环境建设,创设开放的、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提供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丰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儿读物,支持幼儿自主选择和主动学习,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与探究的愿望;应当营造尊重、接纳和关爱的氛围,建立良好的同伴和师生关系。

幼儿园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幼儿园重视幼儿园和小学两个阶段教育间的相互衔接,互相配合。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杜绝幼儿教育小学化,不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科学组织幼儿一日活动。幼儿一日活动应体现以儿童为本的思想,面向全体幼儿,尊重个体差异性,支持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注重幼儿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不应片面追求活动结果;应当动静交替、劳逸结合;坚持一贯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教研组、年级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业务园长主管职责:全面负责课程实施、园本研修、师资培训等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主持安排教育教学工作、全园活动和幼儿管理等工作。

保教正、副主任协助业务园长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园本课程的实施、园本教研、幼儿管理工作等。

教研(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课程实施、园本研修、师资培训等工作,组织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开展教学展示活动,按幼儿园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主持安排组内活动。

第二十九条  班组长负责幼儿园班级的日常工作管理。组织班级教师根据班级幼儿的年龄特点,坚持“以幼儿为本”,为幼儿创设适宜的活动区以及班级环境。

第三十条  幼儿园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园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自己幼儿园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幼儿园特色课程体系。

幼儿园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园风、教风。幼儿园尊重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幼儿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幼儿园业务园长是幼儿园课程实施的责任人。负责对幼儿园课程的日常实施进行观察、统整、协调和测评;建立并制订幼儿园课程实施过程中的一系列基本规范和要求并落实到位;定期与园长一起对课程计划、课程内容、课程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重点问题等展开研究;组织教师开展“问题改进”的园本研修;并就课程资源的常规配置、课程实施中的相关配合与其他部门建立畅通的联系。

幼儿园教师是课程有效实施、开发和改革的主体力量,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参与课程和执行各项课程制度的自觉性,把课程实施作为自身专业化发展,实现人生价值的平台,勤于思考、勇于实践,善于研究,敢于创新。

幼儿园建立实习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园实习计划完成、实习工作安全、实习合法权益的维护。

以巡视、抽查、考核等方式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专人负责幼儿园教辅资料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保育教育语言文字, 教授学前儿童普通话。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教育科学研究应以园本研究为重点,应遵循“立足实践,服务教育教学”的原则,以幼儿园办园宗旨为指导,组织开展教育科研。提倡教师将“问题意识”上升为“课题意识”;鼓励教师把教育教学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升华为研究课题。

幼儿园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幼儿园应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育科研队伍的建设。

建立激励机制,对教育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幼儿园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幼儿园建立园所网站、微信公众号,发挥对外宣传、公示功能。同时依托家园互动平台实施及时、便捷的保育教育和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实行全员德育管理。幼儿园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园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幼儿园、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特别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

第六章 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幼儿园。

幼儿园根据幼儿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幼儿园每周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提供合理膳食,定期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保证膳食平衡,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保证幼儿饮水安全,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如厕的次数、时间等。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营造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幼儿园内禁止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

幼儿园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七章 举办者与幼儿园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指导幼儿园制定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任命幼儿园园长,考核和评估幼儿园办园水平和办园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幼儿园教育资源配置,对幼儿园不当使用办园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等职权。

第四十条 幼儿园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障幼儿园办园自主权,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者妨碍幼儿园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为幼儿园提供办园自主权救济途径,并为幼儿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学前教育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为幼儿园提供稳定的办园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幼儿园的办园条件。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幼儿园章程进行管理;

(二)确定幼儿园发展目标,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

(三)设置幼儿园内部职能机构;

(四)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依法依规招收幼儿;

(六)制定幼儿培养方案,组织实施幼儿教育活动;

(七)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幼儿园事务以及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幼儿权益保护机制,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五)依法接受监督,实行党务公开、园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依法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幼儿园与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幼儿园保障教职员工依法依规申请岗位竞聘、职务晋升或骨干教师认定的权利,对幼儿园拟定职务、工资晋升、骨干教师、名优教师认定、教师奖励、处分等有疑问的,可依法向幼儿园相关申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科学照料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物品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五)协助教师开展家园共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和技能。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监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四)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联系,协助做好疾病防控和计划免疫工作;

(五)向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

(六)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八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保育教育工作计划,进行一日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不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休假;

(四)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管理事宜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及依法申诉的权利;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六)参加业务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职后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完成保育教育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指导、管理本班幼儿生活,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制止有损幼儿健康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一切妨碍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

(五)践行幼儿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

第五十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班组长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幼儿园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幼儿园对违反园规园纪,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九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区、家庭保持联系,加强幼儿园、家庭、社区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家长委员会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成立膳食委员会。膳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参与、评议、检查、监督幼儿园膳食工作,定期听取幼儿园膳食管理工作报告,向家长通报幼儿园膳食管理的主要举措和计划,听取与转达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与家长日常联系的长效机制,构建家长学校、家长教育沙龙、亲子活动、家庭访问、网络论坛等平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促成幼儿家庭和幼儿园的教育合力。

第六十条  幼儿园加强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依靠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安派出所,共同开展幼儿园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确保校园平安、文明。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

第十章 幼儿权利与监护人义务

第六十三条  凡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幼儿园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幼儿园学籍,为幼儿园幼儿。

学前教育属非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按照温江区教育局公办幼儿园的招生政策制定招生公告,招收幼儿园服务区内适龄幼儿入学,实行秋季招生。

第六十四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愉快自主地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帮困助学金;

(五)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监护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三)遵守幼儿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务必做到:

(一)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二)尊重人格。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尊重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信息。

(四)不得没收、占用幼儿财物。

第六十七条  幼儿园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六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成长档案,对幼儿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引导和促进幼儿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提供幼儿自我服务和为他人服务的平台,引导和支持幼儿参与班级和幼儿园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培养幼儿的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六十九条  幼儿园对符合入园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通过学前教育资助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十一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七十条  幼儿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5万元。幼儿园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

第七十一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幼儿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幼儿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幼儿园加强阅览室、美工室、体育器材区、艺趣厅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七十三条  幼儿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幼儿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七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幼儿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幼儿园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五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七十六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第七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园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党支部会议讨论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幼儿园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